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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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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西安商会章程草案

 

第一章

 

第一条   名  称:太原市西安商会(以下简称商会)

               英文名称:xian  Chamber  Of  Conmerce taiyuan  Provice

第二条  商会是在相互信任,自愿组合的前提下,由西安(陕西)籍在晋依法成立投资兴办的各种实体、及西安(陕西)籍企(事)业单位在山西、太原市依法成立的有关经济组织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地方性、联合性、非盈利性的社会团体组织。

第三条  商会始终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高举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旗帜,深入贯彻执行“科学发展观”,牢牢把握时代主旋律,紧紧抓住转型跨越发展机遇,以人为本,诚信至上,凝聚智慧,激发活力。从长远战略高度出发,谋篇布局,统领商会各会员率先健康发展,不但提升自我形象,铸就企业崇高信誉和良好品牌,壮大实力,使其迅速驶上经济快车道。达到“筑巢引凤,蓄水养鱼”,形成一个多米诺骨牌效应的目的。并以商会为纽带,充分发挥杠杆作用,带动两地间的信息交流和经济往来,扩大势力,积极参与、投身各种社会及公益活动,做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双丰收。

第四条  商会业务主管单位为太原市工商联,登记机关为太原市民政局。商会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及规章制度,在其主管单位和登记机关领导下开展正常工作,并接受其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

第五条  商会办公地址:太原市学府街318号。

第二章

商会业务范围

第六条  商会会员与政府相关部门、会员与会员、会员与市场之间起到联系沟通,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主要职能范围是:

(一)学习、宣传、贯彻党的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引导会员守法经营,按章纳税,提倡爱国、敬业、诚信、守法、贡献、引导会员互帮互助、团结协作、共同发展。

(二)加强两地政府各部门、社会各界的联系与沟通,成为政府和会员间的桥梁和纽带,引导会员积极参与山西和陕西经济建设,促进两地的经贸往来。

(三)了解和听取会员的意见,反映会员的要求和建议,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广泛团结在山西投资、经商的企业,共同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扩大会员单位的交往范围和社会影响,为会员单位排忧解难。

(四) 充分发挥本会优势,利用商会资源,逐步发展本会投资型和服务型的项目,为本会发展提供必要的基础。

(五)引导会员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致富思源、富而思进、先富帮后富,走共同富裕的道路,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

(六)组织会员单位制定会员公约,倡导会员单位自律,有计划的举办和组织会员参加各种对内对外的展销会、交易会,帮助会员开拓市场。

(七)根据会员单位企业的具体情况,有计划的、有组织的开展各种专业的培训,聘请专家、教授讲课,提高会员单位的经营管理水平。

(八)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推动会员企业之间的资源共享、信息互通、联强扶弱、互帮互助、团结协作,促进会员企业共同发展。

(九)协调关系,特别是与当地政府、工商、税务、公安等有关部门建立良好关系,为会员在当地经商办企业提供帮助。

(十) 提供政策咨询服务,帮助会员及时获取有关经济、科技、管理、法律、融资等市场信息。

(十一)承办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的事项。

第三章

  

第七条  商会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凡申请加入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拥护商会章程;

(二) 自愿入会;

(三) 西安(陕西)籍在山西成立的工商企业;

(四) 愿意加入本商会,并认可本商会章程的其他省、市及社会各界的会员。

第九条  会员加入商会的程序:

(一) 首先递交入会申请书;

(二) 填写《太原市西安商会会员申请登记表》;

(三) 提供企业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有组织机构代码证,应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四) 经商会秘书处审核相关资料后,报会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五) 由商会理事会授权核发会员证。

第十条  商会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 在商会内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对商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监督权;

(三) 听取和审议商会报告和财务收支情况;

(四) 参加商会组织的各种经济、文化、和社会活动;

(五) 优先获得并享受商会各项服务;

(六) 优先获得商会依法成立的各项经济实体的股东资格和经营项目的参与、投资或承办;

(七) 当自身合法权益及财产受到侵害时,可申请商会或以商会名义进行维护;

(八)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商会会员履行的义务:

(一) 遵守商会章程,执行商会决议;

(二) 维护商会崇高信誉,捍卫商会合法利益;

(三) 关心商会全面发展建设,为商会不断提升献计献策;

(四) 积极参与商会组织的各种活动;

(五) 经常保持与商会的联系与沟通,及时向商会提供对商会或会员有益的各种信息、经验、研究成果、调查报告,向商会反应各种情况,做到资源共享;

(六) 按时、足额交纳会费;

(七) 商会赋予的其他相关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如退会,应书面通知商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不按时缴纳会费或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不参加商会组织各种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不遵守商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有损于商会形象和信誉,发生违法行为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在会员大会上通报。除名决定由商会秘书处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除名会员单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决定所有重大事情;

(三) 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 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应当有过半数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有绝对多数票的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组织商会开展正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九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二) 制定商会各项管理制度;

(三) 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四)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 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用;

(七) 定期向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情况和财务情况;

(八)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和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并领导其开展工作;

(九)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召开理事会需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遇特殊情况时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商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一半),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一,二,三,四,五,六,八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召开常务理事会需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商会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觉悟高;

(二) 遵守国家宪法及法律法规,综合素质好;

(三) 在本地业界有较大影响,有一定威望,确实起到带头作用;

(四) 身体健康,牢固树立为商会服务的积极心态,并能努力工作;

(五) 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 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监事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七十岁。秘书长为专职。

第二十六条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最长任期不得超过两届,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社团管理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商会设会长一名,商会会长为商会法定代表人,本商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设常务副会长,理事人数根据会员人数的发展情况而定。

第二十八条  商会会长行使以下权利:

(一) 主持商会全面工作;

(二) 召集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三) 检查商会各项决议的执行情况;

(四  代表商会签署商会有关重要文件,参与有关重要活动;                                              

(五) 提名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选,交常务理事会决定,批准商会组织变动和人事安排;

(六) 特殊情况可委托常务副会长代行上述职责;

(七) 常务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并分管专项工作。

第二十九条  商会设秘书长一名,秘书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 主持商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对会长负责;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办事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各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人选;

(四) 处理商会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为加强商会内部监管,设立监事会,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监事两名,任职具备的条件与正副会长相同,监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 监督常务理事以上领导成员的工作,对严重不称职的领导人员可书面提请理事会予以罢免。

(二) 监督商会的财务管理,如发现问题,经主管单位同意,有权对商会的开支情况进行内部审计。

第三十一条  监事长和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直接向会员大会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一) 代表监事会列席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 审核本商会的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三) 检查商会的会务和财务状况;

(四) 当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行为与商会利益发生冲突时,代表商会与相关部门或人员交涉协调;

(五) 对会员大会负责并提出议案,确认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议程序和表决的合法性、有效性。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工作情况;

(六) 本商会规定的其他职权职责。

第三十二条  未经会长批准和理事会决定,本商会会员外出活动不代表本商会,一律视为个人行为。如对本商会造成名誉、利益损害的,本商会将视情节予以责任追究。

第三十三条  为扩大社会影响,全面开展商会各项工作,增设名誉会长一名。                       

第五章

  资产管理   使用规定

第三十四条  商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相关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有关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来自国家拨款和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上级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商会内部必须建立、健全、严格完善财务手续和监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配备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和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交接清楚。

第三十七条  会费经费应当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八条  商会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酌情收取会员会费,建立会费收支管理制度。

第三十九条  商会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商会换届和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四十二条  商会对章程的修改,必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商会修改后的章程,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社团管理登记机关核准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商会完成使命或自由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需由理事会提出,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商会终止前必须在业务主管单位或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将清算结果向会员公布,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商会终止,经社团管理登记机关注销登记手续后,即可终止。

第四十七条  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管理登记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商会宗旨相关事宜。

第八章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组织管理登记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团体理事会。